实践基地
旅游实训教学中心 /Welcome to our website

宁德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、赔偿办法

时间:2016-10-23 00:00:00来源:宁德师范学院旅游系 作者: 点击:

一、属下列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均应由责任人赔偿:

(一)不听从指导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

(二)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、用、拆、拼;

(三)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;

(四)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当导致变质、损坏,丢失或被盗;

(五)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,或嘻闹造成损坏;

(六)借用丢失;

(七)与生活密切相关,由个人保管、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损坏、被盗或丢失;

(八)领用、借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损坏、被盗或丢失。

二、属下列原因损坏仪器设备,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:

(一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,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坏;

(二)因仪器本身的缺陷,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,正常使用发生的损坏;

(三)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,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,虽然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
(四)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
三、仪器设备赔偿处理原则:

(一)丢失仪器设备实行折旧计价赔偿(折旧计价标准另定);

(二)损坏、丢失容易购买的一般零部件,只赔偿损坏的零部件价值;损坏、丢失重要零部件,且难以购买的,按仪器设备整套计价;

(三)局部损坏可修复的,赔偿修理费用;

(四)损坏后虽能使用,但性能明显下降,按性能衰减情况计价赔偿;

(五)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,属多人负责的,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。

(六)价值200元以下的,责任人赔偿100%;价值200-800元的,责任人赔偿200元+200元以上部分的50%;价值800-5000元的,责任人赔偿400元+800元以上部分的30%;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1660元+5000元以上部分的10%。

四、发生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、丢失或被盗,使用与保管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。

五、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或被盗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;隐瞒不报者,除责令赔偿外,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
Copyright (c) 2015-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

宁德师范学院  •  旅游管理学院

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学院路1号求真楼BD-202